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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二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平),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5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乡人民政府纪委书记杨某某、副乡长邵某某组织顶云乡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韦某、杨某甲、杨某乙、伍某某等人,到顶云乡旧场组开展计划生育工作。邵某某等人到李某某家通知李某某妻子到政府做节育手术时,李某某的孩子在学步车中不慎摔倒,李某某则以邵某某等工作人员将其孩子摔倒为由,打电话邀约李某甲、张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到旧场组寨子内对邵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邵某某受伤住院,杨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打伤。案发后,顶云乡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不愿、不敢到旧场组开展工作。同日杨某某等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此案未立为刑事案件处理。2020年4月2日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任职文件等;2.证人证言:王某的证言等;3.被害人陈述:邵某某的陈述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杨  阳

检察官助理  刘丽子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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