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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995号

被告人李某甲野,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某某寮村水电路南东区9巷85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野先后于2015年7月31日、8月5日,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某某寮村其住家中,二次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2.辨认现场相片;3.户籍证明;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6.被告人李某甲野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2015年12月16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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