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野先后于2015年7月31日、8月5日,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某某寮村其住家中,二次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2.辨认现场相片;3.户籍证明;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6.被告人李某甲野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