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因犯****罪,分别于2015年*月**日、2019年*月*日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经阳谷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布某某为谋取利益,利用其逞强耍横、好勇斗狠的恶名,纠集陈某某、赵某某、樊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实施暴力、威胁、非法拘禁及“软暴力”,为自己或他人讨要高利贷款,形成了以布某某为首、其他成员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3年4月前后,布某某出资租赁房屋,纠集陈某某、赵某某、樊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等人成立非法讨债组织,布某某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日常花费,并购置器械组织训练,有组织地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方式讨要高利贷款,形成了内部分工明确、成员相对固定,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故意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二份;2、证人证言:证人布某某、魏某某、樊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一、被害人孟某甲于2012年6月向潘**高利借款,同期也向苏**借款,并由被害人**提供担保。后孟某甲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潘**、苏**委托布某某、赵某某等索要债务。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布某某、赵某某等人的纠集下,伙同樊某某等人多次采取聚众造势、滋扰、恐吓、强行带离等方式逼迫孟某甲、**二人还债。期间,该犯罪集团向二被害人强拿硬要所谓的讨债费用。在债务之外,被害人孟某甲被迫交纳现金6000元,被害人**被迫交纳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阳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份;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樊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二份等。
二、2013年12月16日,被害人仝**、路某某驾车在阳谷县博济桥街道谭庄村附近与李某某驾驶布某某等人乘坐的车辆相遇,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将仝**的车辆截停,后下车拦截仝**未成,又驾驶车辆沿寿郭公路追逐因害怕布某某等人滋事而驾车驶离的仝**,直至仝**让路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将车辆开进阳谷县寿张镇公安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仝**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三、2013年6月13日,在布某某的纠集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赵某某、魏**等十余人驾驶三辆汽车携带砍刀,到阳谷县**村生猪养殖场帮辛**讨要债务,在装运生猪顶账过程中与李**等十余人发生争执,李**方殴打辛**,公安出警人员予以阻止。后在公安出警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因布某某叫骂恐吓,引发双方持械殴斗,期间李某某手持砍刀积极参与了打斗。殴斗过程中,李**等受伤。经鉴定李**伤情为轻微伤。2013年6月17日,双方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阳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布某某、魏某某、赵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一份。
四、2013年7月,布某某向布某甲发放1万元高利贷款,孟某乙为名义借款人,借期10天,预扣利息后布某甲得款9000元。因布某甲未如期还款,布某某遂指使樊某某、魏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多次对孟某乙采取强行带离、威胁恐吓等手段讨债。孟某乙未能还款,被告人李某某又伙同樊某某、魏**到孟某乙家讨债,在其院墙、大门及周边邻居墙上、电线杆上喷涂“孟某乙欠钱不还”等侮辱性字样,向其施加压力。2016年春节,孟某乙被迫偿还了高利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阳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乙、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多次恐吓、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道波
检察官助理:陈鑫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_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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