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9********,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5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20年5月开始,租住本县**镇**社区**组**楼**,以打麻将“卡五星”方式组织多人赌博,从中渔利30000元左右。2020年8月23日22时许,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李某某及参赌人员许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扣押麻将机三台及筹码牌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筹码牌若干,麻将机照片等;2.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4.扣押物品清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杨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筹码牌29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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