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xx,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1********,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街道**村**宿舍**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李xx以营利为目的,在普宁市**街道**村“老爷宫”附近一民楼4楼开设赌场,以自动麻将桌、扑克牌为赌具,聚集陈某甲、张某某(另案处理)等赌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2020年9月12日被我局查获。至被查获,被告人李xx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20元。
2020年9月12日11时许,城西派出所侦查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李xx,李xx于12时许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文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现场照片;4.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文虹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xx检察官助理:陈xx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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