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97********,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乡**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A*****白色现代轿车,将被害人何某某带到登封市崇高路卓美精致酒店对面停车场,殴打被害人,在车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面部、左侧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3、证人冯某某、欧阳某某证言;4、书证;5、物证;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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