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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抢劫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2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富源大街“莉莉家”服装店内,持凶器对被害人崔某某进行威胁,并抢走iPhone手机一部和现金510元。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2月8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评估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福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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