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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3********0420,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抚顺市顺城区**校**,住抚顺市顺城区**街(户籍所在地: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顺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从抚顺市顺城区财务核算管理中心领取了邵某某抚恤金、丧葬费的现金支票后,到中国农业银行河北支行提取人民币42,025.00元,存入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上。被告人李某某从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26日,将该款用于借予田某某经营和归还因借予田某某经营所欠款项。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从抚顺市顺城区财务核算管理中心领取付某某抚恤金、丧葬费的现金支票后,到中国农业银行河北支行提取人民币40,265.00元,存入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上。被告人李某某于当日,将该款用于归还因借予田某某经营所欠款项。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从抚顺市顺城区财务核算管理中心领取杨某某抚恤金、丧葬费的现金支票后,到中国农业银行河北支行提取人民币42,025.00元,存入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上。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19日,将该款用于归还因借予田某某经营所欠款项。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3日,从抚顺市顺城区财务核算管理中心领取丁某某抚恤金、丧葬费的现金支票后,到中国农业银行河北支行提取人民币33,545.00元,存入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上。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15日,将该款用于归还因借予田某某经营所欠款项。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57.86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到监察委员会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金支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助理检察员: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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