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95********,汉族,专科文化,天津市南开区人,无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路**里**楼。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至12日,本区居民张某某在网上受一名叫周某的男子鼓动在华为科技平台的网页上理财被骗319500元。其中被骗金额的50000元转入了被告人李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288********);220000元转入了任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288********),后经多次流转后取现。
经查: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已名下四张银行卡、男朋友任某名下两张银行卡以每月5000元租售给张某某使用,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取32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移财物并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彦萍
检察官助理:王茜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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