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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22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叶某某和陈某某(已起诉)所卖的铜是赃物,仍先后4次非法从二人手中收购废紫铜共计532斤,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废紫铜价值人民币10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入所健康检查表、前科查询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妮

检察官助理:崔雪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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