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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男性,1975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9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住**镇**村委**村**号。因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李某某等人明知严**(另案处理)、严**(已取保)等人在郁南县****村委对出的西江河段进行偷采河砂,仍然向严**、严**等人购买非法偷采的河砂1158立方米,并联系货车司机进行运输,再贩卖到**高速十标段隧道工程处和**搅拌站等地方。经广东省智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购买的1158立方米河砂进行市场价值认定,价值为11001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严**、严**等人非法偷采河砂情况下的代为销售该河砂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宇森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有关涉案财物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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