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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81209115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因赌博,于2019年9月1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行政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1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0时许,丰城市**镇**村***组村民李某甲组织全组村民在祠堂开会,被告人李某某因与李某甲存有意见,就伙同村民李某乙到现场取闹,因此,双方肢体发生冲突,之后,被告人李某某跑到祠堂旁边村民李某丙家的院内拿了一根钢管,并手持钢管朝李某甲的哥哥,被害人李某丁的头部击打,致李某丁当场倒地后逃离现场。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丁左额部软组织挫裂伤,左额骨完全性骨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得到了被害人李某丁的谅解。

证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钢管物证;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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