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李某某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 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晚上22时许,在民权县储庙乡陈庄村被告人李某某家院子东侧,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撕打,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李某甲胸背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胸背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右肩部及四肢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现 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书证:法医鉴定书、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现场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李红红
2019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