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4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大坝村寨前四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1时某某,被害人罗某某逢在普宁市大坝镇大坝村菜市场内因停车卸货与“咸菜档”档主黄某某奇发生口角纠纷,黄某某奇纠集其丈夫李某乙(已被行政处罚)和儿子被告人李某甲到现场。被告人李某甲用手殴打被害人罗某某的头部及脸部,李某乙用手殴打罗某某的胸部和腹部,致被害人罗某某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罗某某逢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7日18时某某,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普宁市公安局大坝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破案经过、现场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证人黄某某、李某乙、张某甲、林某某、郭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桂武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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