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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系前婆媳关系,二人共同居住在庆元县**街道**村**路**号。

2019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对骂几句后撕扯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叶某某向后倒去,背部撞至地上的石臼,叶某某仰躺在地,被告人李某某压在其身上,二人相互拉扯对方头发,二人以此状态僵持半小时。此次二人扭打,致使被害人叶某某右侧8-12肋肋骨骨折,经鉴定,叶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珍

检察官助理:杨健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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