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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白石江街道水电十局曲靖市基地南宁**路**号**幢**单元**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定,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109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期大门口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口角后将程某某打伤。经司法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丁永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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