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40********,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19年4月16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2019年4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8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斑律师意见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的女儿徐某某患有精神病,长期辱骂李某某,李某某非常气愤,并产生了杀死徐某某的想法。于2019年4月16日15时许,在民权县某某街道办事处老城村徐某某的住处,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屋里拿了一把尖刀,将躺在自己床上的徐某某左胸部扎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左胸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体表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对被告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谅解书、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李某甲、甘某某、徐某甲、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2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九十一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40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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