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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号,2016年4月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5月2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30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7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26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系情侣关系,二人经常吵闹,分分合合。2020年1月8日晚22时许,李某某与其姐夫郭某某在丰城市**街道***旁边的**酒业找到曾某某,要求曾某某与其回家,在车上李某某拿走曾某某的手机要查看手机信息,与曾某某发生争吵。当车辆行至丰城市**街道**酒店红绿灯处时,曾某某要拿回手机,李某某不拿,二人下车在**国道辅道上发生争执,李某某殴打曾某某,并将曾某某的苹果手机摔坏。经丰城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6689元。一星期后,李某某赔偿曾某某价值9100元的苹果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迎霞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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