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私自将周某甲和周某乙在景谷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林地承包经营的桉树林木盗伐。经技术鉴定:李某某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3.703立方米,涉案林木价格为人民币12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违法犯罪嫌疑人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林木采伐证明、林地权属证明、林地承包经营协议;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林木蓄积调查意见书、盗伐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对案发地点景谷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林地进行现场勘验;8.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对其盗伐林木的地点和作案工具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桉树林木活立木蓄积3.70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梅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
2.案件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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