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拉祜族,文盲,云南澜沧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村**社(以上身份信息由被告人自报),住云南省孟连县**路**队简易房(无门牌号,位于**路口往**方向300米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2日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因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严重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决定逮捕被告人李某某, 2020年9月10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现因疫情防控在孟连县娜允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隔离。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23时24分,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孟连县**镇**路**客运站门口,将被害人岩某停放在孟连县**镇**路**客运站门口的一辆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大洲**牌,型号:SDH***-*1E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未登记落户,发动机号:H5****04,车辆识别代号:LTMPCG****5003430,被害人岩某于2017年以6200元人民币购买的新车)盗走,后将盗来的摩托车推行到其当时所住的**宾馆背后**出租房外,经孟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950.00元(大写:肆仟玖佰伍拾元整),现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协查函、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岩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讯问及盗窃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7-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因疫情防控在孟连县娜允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隔离。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份,光盘4张,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