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无业,住河东区**街道**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6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盗窃于2018年3月9日被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至17日,被告人李某甲四次窜至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集市李某乙出售烟酒的摊位,窃取香烟10条,价值99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_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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