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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五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镇,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前科情况:1998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3月16日,民权县人民法院撤销(1998)民刑初字第14号判决,判处其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加之其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中午,在河南省民权县**镇**路**门口,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际,将王某上衣口袋内的华为畅享10plus手机偷走。后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410元。

2017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民权县**广场,将被害人陈某的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偷走。之后又溜至民权县城**广场,将被害人锦某某的粉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偷走。后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陈傲的电动车价值480元;锦传敏的电动车其估价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手机购买收据、民权县人民法院(1998)民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2006)民刑初字第8号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复印件)、发还物品清单(复印件);2.证人秦某某、陈某某、程某、锦某、帅某某、金某某、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陈某、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民价认(2020)第0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民价认(2017)第1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电动车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亮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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