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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81979******** ,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 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 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5日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惠城小区20号楼盗窃森地牌电动车一辆;    

    二、2019年10月31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惠城小区17号楼盗窃洪都牌电动车一辆;

    三、2019年11月1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惠城小区7号楼盗窃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

    四、2019年11月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惠城小区6号楼盗窃洪都牌电动车一辆;

    五、2019年11月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惠和苑小区9号楼盗窃富仕达牌电动车一辆。

    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被盗的五辆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谢某某、邵某某、弓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陈述;3、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4、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5、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云

检察员:李  钊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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