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5********,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会****上寨**号,捕前居住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酒店。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4日被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8年8月3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于2012年10月28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2018年6月2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GM****号白色中华牌小型越野车两次到普洱市思茅区实施盗窃三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外,从围墙进入到21幢1单元楼下,攀爬上二楼从阳台窗户进入202室陈某某家,将卧室衣柜内的一条Au750项链、一个足金挂坠,四块男士手表盗走。案发后,被盗财物未能追回。
2、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翻墙进入到普洱市思茅区**小区6幢A006罗某某家,从后院窗户进入二楼卧室,将卧室内的一个保险柜盗走。
3、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路****小区2幢2单元楼下,攀爬上二楼后用随身携带的撬棒撬开防盗笼,从防盗笼缺口处钻入201室徐某某家,将书房内两只黄色金属手镯、一枚黄色金属戒指、一个黄色金属项坠、一条黄色金属手链、一根银色金属条、两条白色金属项链和卧室内的33939元人民币现金盗走。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被盗的一只黄色金属手镯为足金,市场价值8100元人民币;一只黄色金属手镯为足金,市场价值9600元人民币;一枚黄色金属戒指为足金,市场价值2000元人民币;一枚黄色金属项链为足金,市场价值1300元人民币;一枚黄色金属手链为足金,市场价值5400元人民币;一根银色金属条块为足银,市场价值790元人民币;一条白色金属项链为Pt850项链、项坠为G18K,市场价值3600元人民币;一条白色金属项链为S925项链、项坠为足铂,市场价值830元人民币。以上被盗财物和现金共计65559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财物和现金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财物及作案工具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证明,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住宿登记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被盗财物特征票据,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刀某某、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评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卷一份;
3.光盘一张;
4.涉案物品裁纸刀1把、六凌起子2个、跳刀1把、液压剪3个、麻绳1根、扳手2个、钳子3把、双肩包2个、棋子1个、头套1个、胶鞋1双、金属钳口4个、鸭舌帽1个、电池4支、撬杠6根、钢管焊接架1个、电筒2把、砍刀1把、折叠电动车1辆、小型越野车1辆、手套12双、沃福特钳子工具1把现暂扣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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