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车架号**)在景谷县**镇、**镇、**乡、**乡、**镇、**镇、**镇、**镇等辖区内,采用撬油箱盖插管抽油以及扭开油箱底螺丝获取车内柴油的方式,对停放在公路边、沙厂等地的货车、装载机、挖掘机内0号柴油进行多次盗窃,共盗窃柴油2000余升。经鉴定,被盗窃未追缴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2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李某某实施盗窃的部分案发现场进行勘验;7.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对其实施盗窃的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梅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七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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