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119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5月31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涂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起至2019年5月份在丰城市各个乡镇内通过破、撬门等手段,入室盗窃金银首饰、现金等财物共六起:在丰城市某镇一村庄盗窃数件金银首饰;某林镇一村庄内盗窃现金400多元、金项链一条,两三包极品金圣香烟,总价值约2400元;某港镇某洲附近一村庄内盗窃四千元左右现金,三个金戒指,总价值约9000元;某港镇某洲附近一村庄内盗窃一千多现金;某船镇加油站附近一村庄内入室盗窃,未盗窃到财物;某港镇一村庄内盗窃三千多元现金,一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以及一条转运珠手链,总价值7000元;六次作案总金额约2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将所盗金银首饰分九次低价卖给被告人黄某某和涂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分八次低价收购李某某所盗金银首饰总价值21730元,涂某某低价收购李某某金银首饰一次,总价值5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将他人盗窃犯罪所得财物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能退赃,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刑二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宇俊
书记员:徐梦雨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逮捕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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