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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青岛市人,现住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7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道(已判刑)驾驶银灰色面包车到莱西市**镇**庄**路处,盗窃马某艳蓝色三轮电动车一辆。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被盗电动三轮车被依法追缴并发还被盗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搜查笔录等相关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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