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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段某某(在逃)、姜某某(因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到普洱市思茅区**路**客运站对面,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停车位内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WY125-S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J5****,发动机号:18H0****,车架号:LWBPCJ1S5********)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灰色五羊-本田WY125-S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97元。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7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段某某(在逃)、姜某某(因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到普洱市思茅区**尚城**酒店地下停车场出口旁,将被害人杞某某停放在停车位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WY125-S型摩托车(车架号:LWBPCJ1SXS********发动机号:14D0****)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五羊-本田WY125-S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67元。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六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人口基本信息,扭送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信息查询,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段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杞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鉴定聘请书、思发改价认[2020]1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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