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某甲(另案处理)在曲靖市开发区鸡街小区16幢7号“斑马”酒吧,将被害人王某乙停在“斑马”酒吧店门前停车位内的一辆白色建豪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659.33元。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王某乙。
2.2019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曲靖市开发区鸡街小区将被害人袁某某停在鸡街小区“慧谷时空网咖”门前停车位内的一辆白色鬼火6踏板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3.2019年2月3日晚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在曲靖市开发区牛街小区,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牛街小区29栋“境界网吧”店门口的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430.96元。
4.2019年2月3日晚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在曲靖市开发区牛街小区牛街小区33栋“双双宾馆”门口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这的一辆白色建豪踏板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394元。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刘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代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等四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且罪责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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