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层**座**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翻过王某甲家的围墙,用瓦片砸碎王某甲家门楼子玻璃,进入王某甲家屋内进行了盗窃。在行窃过程中未发现值钱的财物后,从破碎的门楼子处出来,行至院门处遇见了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1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李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芒来其其格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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