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51989********,汉族,高中文化,桂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路**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过桂林市七星区**路****小区桂林银行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摩托车上挂着一个ARAI牌RX-7X型摩托车头盔(青城龙一)没有上锁,李某某趁周围无人之机将该摩托车头盔和及头盔内的维迈通V8蓝牙耳机、耳机底座(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57元)一并盗走。2020年7月3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居住的桂林市七星区**路**号**栋**室起获上述被盗物品,被盗物品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ARAI牌RX-7X型摩托车头盔(青城龙一)、维迈通蓝牙耳机(型号:V8)一个及底座耳麦套件一组;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支付宝交易截图;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5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土贵

检察官助理:罗继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