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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曾因盗窃于2017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行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村**路**号时,因发现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轿车未关某某副驾驶座车窗玻璃,李某甲遂起盗窃之念。随后,李某甲用路边捡起的一根木棍从车内挑出一个皮包,偷走包内现金人民币3500元(未缴获)后将该包丢回车内。当日上午,被害人察觉被盗后当即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经视频研判锁定作案人员,并于2020年4月14日11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路**号**楼走廊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涉案监控录像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梓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涉案赃款未缴获;

4.随案移送涉案监控录像光盘1张(见卷二封底);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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