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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1197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现住孝感市**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尚某某(另案处理)从孝感市孝南区**镇,尚某某在建设路“中百仓储”门前广场,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红色vivo手机盗走,后将手机转移给李某某,李某某将手机卡取出丢掉并将手机关机后放入事先准备的袋子里面。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87元。

2.2019年1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尚某某从孝感市孝南区**镇,尚某某在建设路“鸳鸯金楼”门口,趁被害人安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银色vivo手机盗走,后将手机转移给李某某,李某某将手机卡取出丢掉并将手机关机后放入事先准备的袋子里面。当日13时许,安某某在“衣世界”商场附近遇到尚某某、李某某,让二人将盗窃的手机归还。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33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屏截图、违法犯罪前科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安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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