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李德保,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571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乡**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再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德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德保至本区沈家门街道**村水闸处,趁被害人高某某养在该处狗笼里面的狗无人看管,窃得金毛寻回猎犬1条、拉布拉多犬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李德保在本区沈家门街道浦西远洋招待所被抓获。
案发后,所窃犬只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德保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德保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佳静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德保现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