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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培英园谷仑顶39幢103号。2018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平里社区161幢楼下,采取将电动车推离停车地点,再使用螺丝刀通过驳接电源线等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蔡某某立豪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50元)。作案后,李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廉价出卖给同案人龚某某(另案处理)。

二、2019年12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翡翠明珠酒店”后门小巷,采取将电动车推离停车地点,再使用螺丝刀通过驳接电源线等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刀道内韩雅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破案后,上述韩雅牌电动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三、2019年12月2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培英园北区25幢楼下,采取将电动车推离停车地点等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郑某某桥之江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50元)。作案后,李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廉价出卖给同案人龚某某。破案后,上述之江牌电动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四、2019年12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客家擂茶”商铺门口,采取将电动车推离停车地点,再使用螺丝刀通过驳接电源线等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杨某某之江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50元)。作案后,李某某与同案人龚某某联系,商谈交易盗窃所得电动车价格,并相约当晚在流沙西街道赵某某寮村“翡翠明珠酒店”附近交易盗窃所得电动车。当晚21时许,龚某某来到“翡翠明珠酒店”附近准备与李某某交易盗窃所得电动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上述之江牌电动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辨认现场笔录及作案现场照片,作案现场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涉案赃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涉案电动车销售凭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蔡某某、刀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龚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6.格价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颜展安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2量刑建议书。

3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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