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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件)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人米,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为获取毒资于2019年9月15日凌晨伙同邓某某,绰号:“老陈”(刑拘在逃)、王某某,绰号:“亚加”(刑拘在逃)窜到吴川市**镇金某某豪苑楼下门口处将受害人欧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小绵阳电动车盗走。之后由邓某某将该电动车开去卖掉,李某甲分得200元钱。被告人李某甲又于2019年11月1日23时自己一人窜到吴川市**镇**路**建材店门口处将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电动车盗走,该车后来由李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帮郑某某取回。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1日23时自己又窜到吴川市**镇**街处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之后,李某甲以7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名不认识的人。李某甲已经将盗窃所得的金钱挥霍一空。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欧阳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格为3611元,黄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格为4517元,郑某某的电动车价格为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 证人李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欧阳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7.鉴定意见;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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