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福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私藏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8年11月份到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玉林市福绵区**镇一中往供销社方向道路的旁边开设"红黑七"赌博摊点长期聚众赌博。
二、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2019年4月29日,公安民警在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家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某放在其家中一楼杂物房柜底下藏匿的两把枪支疑似物。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一支完整的枪支疑似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雨雪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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