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昵称“立某”“某”“d*”,ID:104****),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9********,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镇**村委会***村*社***号,住玉溪市江川县**镇**村委会***村*社***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8日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辩护律师:黄云龙,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昵称“冰某”“*”,ID:110****),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99********,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马街道办事处**小区****号附**号,住昆明市西山区**大城**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8日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辩护律师:肖胜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青松,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某,绰号小某某(昵称“小某”“北某”,ID:111****),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2000********,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镇中学住宅区**号,住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镇中学住宅区**号,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8日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王某甲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王某乙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为了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作弊,在QQ、贴吧联系后,互为网友,为了防止作弊事情暴露,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高考期间利用网上即时通信工具QQ、sugram、安司密信中组建作弊群,在sugram中商量高考作弊,应对高考作弊被警察抓获的问题,提出在考试前购买高考试题答案或考试中通过考生拍摄试题传出,找解题人做试题答案后,又传给一起考生作弊的两套方案。后因考试前购买高考试题答案价格高有购买到假答案的风险,约定拍摄试题的不用付钱,并其他人要答案要付2万元人民币,邀约找拍摄试题的考生和解高考试题的人。2019年06月07日下午14时11分,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被告人王某乙在普洱市**中学考点利用藏匿于内衣的手机对数学试题进行拍照,王某乙拍摄了一共七张片(分别是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理科数学试卷第1、2、3、4、5、10、11、12、18、19题),拍好后通过手机即时通信工具sugram把数学试题发在群组“英语”中,王某乙还以学妹身份请教作业的方式利用QQ聊天软件把拍摄的数学试题第18、1 9、20、22、23题传给了同学熊某某、罗某,熊某某、罗某在不知道是高考数学试题的情况下把试题答案通过QQ传回给了王某乙。2019年06月08日09时至11时,被告人王某甲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使用即时通信工具sugram密信的群组“革命根据地”将理综试题、答案图片上传二十张,其中十六张试题图片(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理科 综合能力测试试卷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题),四张答案图片;被告人王某乙在sugram、密信群“革命根据地”上传理综试题图片三张(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理科综合能力测试试卷第36题)。2019年06月08日下午14时02分考英语科目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在sugram、密信群“英语”上传十二条信息(内容为英语答案)及一张图片(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试卷第三部分写作第一节短文改错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准考证、平板电脑;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病例证明、搜查证及笔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艾某某、赵某、罗某某、王某甲、熊某某、罗某、李某某、贾某、王某乙、黄某某、孙某、叶某某等23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考点、考场监控视频、手机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手机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试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冠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玉溪市江川县**镇**村委会***村*社***号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现在昆明市西山区**大城**幢*单元***室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现在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镇中学住宅区**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手机3部;准考证3个;平板电脑1个;U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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