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组**号,暂住云浮市郁南县**镇**路**楼,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在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职云浮郁南**一期一标段货量区装修工程项目负责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职云浮郁南**一期一标段货量区装修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1、2019年5月下旬擅自把公司放在项目部办公室楼下的一货车蒙娜丽莎瓷砖(价值约18772.8元)运到清远市给谭△锋的亲戚使用,暂未收取货款;2、2019年7月15日擅自安排司机将公司放在项目部工地的蒙娜丽莎瓷砖(价值约17091.68元)运到清远市给谭△锋,暂未收取货款;3、2019年7月19日和8月4日,李某某分两次擅自安排司机将公司放在项目部工地的蒙娜丽莎瓷砖(价值约36698.04元)运到中山市以低价19560元卖给徐△彬,徐△彬将该19560元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转到李某某的微信账户上;4、2019年1月期间,李某某将公司的700包腻子粉(价值为13125元)运到中山市以每包13元的价格低价卖给蒋△明使用,暂未收取货款;5、2019年6月期间,李某某将公司的400包腻子粉(价值为7500元)运到中山市以每包13元的价格低价卖给蒋△光使用,暂未收取货款。经郁南县发展改革和城乡建设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为己有的瓷砖、腻子粉进行价格认定,合计价值为人民币931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 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被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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