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区,现住址**。因犯抢夺罪,分别于2005年12月16日、2008年1月18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10日再次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假身份、假车牌、假住址,谎称自己与老婆吵架、怀疑老婆带着孩子离家出走,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没钱包车找人为由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李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等17人现金4160元、香烟若干(芙蓉王软蓝香烟12包,芙蓉王硬蓝香烟22包,芙蓉王黄香烟2包,经鉴定价值为1480元),共计涉案金额5640元,其骗取钱财已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14日,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常德市武陵区芙蓉**的“芙蓉**”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现金100元;
2、2017年9月20日22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常德市武陵区***安置小区“芙蓉**超市”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现金420元;
3、2018年6月23日,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常德市武陵区**局旁的“芙蓉**超市”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现金250元。
4、2018年8月(某日)21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常德市武陵区东方**期“***超市”骗取被害人纪某某现金300元;
5、2018年8月13日23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花园对面的“芙蓉**”骗取被害人吴某某400元现金和6包芙蓉王软蓝香烟;
6、2018年9月10日20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金色**“***超市”骗取被害人焦某某170元和3包芙蓉王软蓝香烟;
7、2018年9月20日11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常德市武陵区***安置小区旁的“果蔬**”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包芙蓉王软蓝香烟;
8、2018年9月底22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常德市武陵区****对面“****超市”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现金250元;
9、2018年10月2日23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超市”骗取被害人胡某某370元现金和1条芙蓉王硬蓝香烟;
10、2018年10月13日零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常德市武陵区***区的“芙蓉**超市”骗取被害人钟某某4包芙蓉王硬蓝香烟;
11、2018年10月中旬23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常德市武陵区****系门对面的“芙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200元;
12、2018年10月15日11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常德市德山***小区“芙蓉**”骗取被害人赵某某370元和2包芙蓉王黄香烟;
13、2018年10月17日22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常德市武陵区朝阳**区对面的“**果园”骗取被害人刘某丙现金200元和5包芙蓉王硬蓝香烟;
14、2018年10月20日21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常德市武陵区**名苑“芙蓉**”超市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30元;
15、2018年10月20日1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常德市武陵区**路**号“**便利店”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现金300元;
16、2018年10月31日22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堡“**超市”骗取被害人夏某某300元;
17、2018年11月3日23时许,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在常德市武陵区***城“**果蔬园”骗取被害人姚某某300元现金和3包芙蓉王硬蓝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借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等17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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