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某某以有个生意门路能够挣钱为由打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某向王某某借钱,并许诺能够翻翻,王某某信以为真后,通过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8000元钱转给李某某,后李某某用于赌博,致使王某某被骗28000元钱。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2、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朋友王某某介绍认识管某某,以干生意能挣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管某某的信任后借其5000元用于赌博,致使管某某被骗5000元钱,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3、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以做服装厂进设备为由,先后用两本假房产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谢某某30000元钱,用于还账和零花,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可查询证明、破案经过、借条、微信转账记录、收到条及谅解书、房屋交易信息查询单、照片、房产证;2.证人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管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共计120页;补充侦查材料2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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