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李**,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乡***村***号。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李**、高**(另案处理)、孙*(另案处理)三人在周口市**路**宾馆内预谋实施诈骗,被告人李**称其朋友张**在网上“****”平台贷款八万五千元未还,高**提出让孙*冒充“****”平台客服人员给被害人张**打电话催收贷款,诈骗得逞后三人分赃,后由被告人李**提供的被害人张**的电话号码及家庭信息,孙*、高**配合冒充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受害人张**催收,孙*在电话里自称是“****”平台客服人员,谎称如果不按规定时间还款,“****”平台客服人员将会去到被害人张**家中以及所在村委会催收贷款,高**让李**予以配合实施诈骗,后被害人张**给李**打电话核实“****”平台客服人员是否到被害人张**家所在地进行催收贷款,李**和高**、孙*配合称“****”平台工作人员已经到***村**面粉厂门口,如果不还款“****”工作人员将会到家中进行催收贷款,被害人张**因害怕家人、邻居知道其在“****”平台贷款一事后丢人,答应先凑一万块钱还给“****”平台,张**于2019年5月16、17日分三次向孙*提供的微信进行微信转账7000元、1000元、2000元,共计一万元人民币,事后高**,孙*,李**三人将钱瓜分。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告人李**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转账凭证、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张**陈述;
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亚
2020 年 月 日
附:
1.被告人李**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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