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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镇,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在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公寓顺庭宾馆,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办理网络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200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现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借款、还款账单详情、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广发银行对账单、信贷交易信息明细、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晶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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