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系岳阳**公司职员,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1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4、3月19日两次退回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4日、4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限,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9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身份不明,在逃),向被害人胥某某、陈某某、尹某某、任某某四人谎称只需交纳贷款额50%的手续费和20%的押金,即能帮其修改在借贷平台上的借贷信息,可不用归还借款,胥某某等四人信以为真后,分别在支付宝、分期乐、京东白条等借贷平台上贷得款项,随后,李某某以收取修改信息手续费、押金为名,骗得四名被害人共计77096.05元,其中,胥某某被骗31869.5元,陈某某被骗26266.55元,尹某某被骗8400元,任某某被骗10560元。被告人李某某骗得上述款项后,将其中的部分分赃给刘某,部分用于支付房租和个人开支。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洛王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胥某某、陈某某、尹某某、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毅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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