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某某宝”),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9700********,瑶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套取国家种粮直接补贴,多次借取本县**镇、**镇等地农户“一折通”存折账户,通过伪造租田协议、代交直补订单粮承包协议等材料,将外地低价所购粮作为自己及上述农户当年自产粮食卖予粮所及相关公司,套取了国家直补资金共计人民币111116.88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租田协议书、代收代付业务明细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林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种粮直接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晶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