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林某某携家人驾车至本市普陀山旅游,途经原浙江海洋学院时,遇假扮僧人的王某某(已判决)搭车。经王某某介绍、王某甲(已判决)安排,林某某被带至陶某某(已判决)寝室,与假扮普陀山高僧的高某某(已判决)见面。期间,高某某以运势不好、需烧香化解为由,从林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100元。数日后,高某某(已判决)联系林某某,谎称帮其烧香做法后发现不好预兆,提出要请师傅至宁波慈溪为其请灵龟做法事化解,林某某同意后,王某甲遂联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高某某前往宁波慈溪,至逍林镇**大酒店房间,以做法事为名对林某某实施诈骗。期间,高某某扮演普陀山高僧“果浩”,王某甲充当司机,被告人李某某充当高某某的师父“明净”,并直接负责操办法事事宜,林某某对该三人身份深信不疑。操办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又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做法器具,表演“发功小戏法”,谎称发功成功,虚构回去仍需请菩萨、做法事消灾,向林某某索要钱财,林信以为真,将179000元现金以及4条冬虫夏草香烟(未折价)交给被告人李某某,所得款物均被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分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伟定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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