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刑诉〔2018〕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天岗镇**楼**-**-中门。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7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上午,驾驶其朋友车号为吉ATL126黑色捷达轿车到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汽车修配厂修车,车修好后,其以“嫖娼将钱花光了,回去不好跟媳妇交代”的谎言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借款3400元。之后又以不继续借给他钱就不还钱为手段,从2016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31日间,继续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5315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还于2018年5月27日9时许,在吉林市高新区三亚路李大山烤羊腿饭店内谎称其开车肇事,骗取该饭店老板王某某现金950元。又于次日9时许,在吉林市高新区海口路薛香记老饭盒饭店内,以同样方式骗取该饭店老板高某某现金350元。之后又以“钱不够用,继续给他转钱,或者是给他转钱凑够整数再还等借口骗取高某某现金4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与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聊天记录、被告人银行卡、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及银行卡余额查询、刘某某指认微信转账的照片、被告人租房合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常住人口数据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辨认李波的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且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平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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