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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诈骗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002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街道****号楼**单元**室,现居住在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咸新区秦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 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陕西**有限公司职工李****等疾病,2011年在**大学(原**大学)**医院偶然拾到开假发票的卡片。李**因长期就医花费较大,曾在咸阳**医院个人自费就医,遂产生联系他人伪造**医院医疗票据诈骗以弥补个人自费就医及多年就医致使家庭经济拮据的想法。从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先后多次联系一未知名的中年男子,以现金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按照每张假发票200元或者票面金额10% 的价格,让该男子给其伪造**医疗单位专用收费发票共28张,票面金额合计68076.31元。李**分批用这些伪造的医疗发票到其单位******有限公司进行报销,共诈骗医保统筹金47653.42元。李红梅将所骗钱款主要用于日常就医。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日,李**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所有诈骗款,且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红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用伪造的医疗发票骗取国家医疗统筹金47653.42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建议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伟 焦守教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宜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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