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203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因犯职务侵占罪,2018年4月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石门县**厨柜专卖店担任主管,因沉迷于赌博,手头拮据,之后在推销**橱柜过程中发现有个别顾客有贪小便宜的心理,便谎称通过他订购厨柜能拿到优惠价,骗取客户的信任后收取定金。事实上李某某既未以专卖店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亦未将定购情况上报专卖店,仅由其个人写下收条,共计骗得人民币40500元,所骗资金全被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其中,2016年3月10日,李某某骗取客户喻某某人民币3500元;2016年6月23日,骗取舒某某人民币9000元;2016年7月5日,骗取杨某某、曾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6年7月10日,骗取汪某某人民币6000元;2016年7月27日,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劳动合同书、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附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