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李**,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0********,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户,住西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运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的一天,被告人李**在互联网百度贴吧找兼职时,看到别人发布招聘“语音外呼”的兼职信息,随后李**与发布信息的人员在百度贴吧中联系,李**和对方商量好,对方把设备给李**通过物流邮寄到家中,然后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启设备,对方每次支付给李运超1000元钱的费用。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收到10套IKOS多卡宝设备和30余张手机卡,随后按照对方的要求两人在一款名为“蝙蝠”的聊天软件上联系,对方自称叫“**”。李**按照对方的要求将手机卡插入IKOS多卡宝设备,后开启设备。“**”利用李**开启的IKOS多卡宝设备进行远程操控拨打电信诈骗电话实施电信诈骗。
被告人李**按照“**”的指使,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6月22日、6月30日开启IKOS多卡宝设备,在相关犯罪嫌疑人实施电信诈骗成功后,李**按照**的要求将作案手机卡销毁,李**先后三次开启KIOS多卡宝设备帮助诈骗嫌疑人实施犯罪,非法获利3500元。对在李**家中查获的IKOS多卡宝设备进行技术处理,发现所查获的设备使用过手机号码为19878492875、13249406290、17541016359拨打过诈骗电话。
1、2020年6月26日14时许,被害人吴**在浙江省宁波市自己家中接到自称是小米金融客服人员的电话,电话号码为13249406290,后该客服以注销贷款记录为由骗取吴**36970元。
2、2020年6月29日13时许,被害人陶**在云南昆明市接到自称是360金融客服的电话,电话号码为17541016359,后该客服以注销贷款为由骗取陶**72850元。
3、2020年6月30日17时许,被害人江**在温岭市泽国镇下店村接到自称是淘宝理赔中心客服的电话,电话号码为19878492875,后该客服以购物理赔的理由骗取江*288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吴**、陶**、江*等人陈述;
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亚
2020 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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